云南永平县,一对夫妻在车上发生口角后撕扯,丈夫杨某某将妻子李某某小手指咬断,又挖出其右眼珠,致使李某某残疾。李某某称自己受到伤害后还遭到丈夫威胁,“我出来你同样是死”。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据悉,犯罪嫌疑人杨某与被害人李某育有一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遂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
7月10日下午,杨某前往岳父家中,准备接妻子和女儿回家,恰遇妻子家亲戚有事,请其帮忙,杨某主动提出开车送妻子前往。途中夫妻二人因语言不合,发生争吵并互殴,互殴中杨某将妻子的左手小指咬断、用手将妻子的右眼珠子挖掉并摔在地上。经鉴定,目前被害人李某伤情已达重伤二级。
当时他们在驾驶室发生殴打时,在车上同行的还有一位老奶奶,她过去劝架。但杨某拉住了妻子的一只手,把手指咬掉了一个。老奶奶隔开了两夫妻,但他们两口子下车后,杨某对妻子仍然是拳打脚踢,老奶奶年纪大了,未能阻止杨某把其妻子眼睛挖掉的恶行。
杨某把妻子的眼珠拿在手里告诉老奶奶,他把其妻子的眼睛摁出来了!他嚣张扬言,他咨询过了,顶多7年的徒刑他就可以出来了!
不得不承认,杨某把手段很残忍,“心狠手辣”这个词用在他身上一点也不过分。夫妻之间能有多大的仇呢?即使有,好聚好散难道就不行吗?他对妻子的伤害令人不齿,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害人害己!
从他们的言行中也不难看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他们夫妻之间的矛盾好像有段日子了,要说仅仅是因为一个口角杨某就对妻子下如此重的毒手感觉可能性很小。
夫妻之间有矛盾有口角很正常。居家过日子,没有锅碗不碰瓢勺的。所以,夫妻之间的沟通交流很重要,把矛盾消散于平时,不要让怨气积累。一旦埋怨积累过多就会变质变坏,甚至有造成悲剧的可能。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杨某故意伤害其妻子李某的身体,采用挖眼珠子的狠毒手段,导致妻子丧失右眼的恶劣后果。其主观恶性很深、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说实在的,11年的徒刑没毛病,如果时间再长些,从情感上说,小编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