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作为自然人,宪法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权?责任又由谁来承担?下面,来看看永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吧。
基本案情
年2月7日,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受邀到施某家中做客。当晚8时许,二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张某某拉马某某参与其他来做客的村民在施某家院内跳广场舞。在跳舞过程中,马某某曾摔倒两次,马某某称其右脚已经骨折,系张某某绊倒后踩踏所致,张某某认为马某某在欺骗自己,就向马某某胸部踢了一脚,但未造成骨折。2月8日凌晨1时许,医院医治,经鉴定,确定马某某跌倒所受损伤已达十级伤残。2月9日,马某某通过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了解,认定张某某拉马某某跳舞,在跳舞过程中相互绊倒在地,致使马某某受伤,且张某某曾用脚踢了马某某胸口一脚,作出给予张某某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判决结果
永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饮酒后跳舞,跳舞过程中相互绊倒后造成了损害结果,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对此,确定张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马某某自负50%的民事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案外人施某不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马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元,原告马某某自行承担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图文:蒋秀金、陈新美
编辑:蒋秀金
原标题:《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谁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