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云执号
本院在执行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永平川娇猪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年8月20日前拆除位于永平县龙门乡石家村八亩塘永平川娇生态农业园租赁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将承租土地归还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现责令被执行人在年11月6日前将前述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将承租土地归还申请执行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标题:《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