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布通报,对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涉及的公职人员失职失责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严肃问责甘孜州、丹巴县多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年1月12日13时43分许,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发生较大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政府批准,成立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提级调查组。四川省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闷头体未按照承压设备制造、检验,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在压力钢管内水压的作用下爆裂失效,大量水流高速涌入厂房,导致人员溺水死亡,设备及厂房受损。而涉事相关企业对闷头质量管控缺失,闷头采购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电力安全监管边界不清、职责不明,存在监管空档等成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四川省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分别认定责任、作出处理。
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甘孜州政府副州长兼丹巴县委书记何文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给予丹巴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樱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丹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罗顺方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给予丹巴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永红等其他12名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责令丹巴县经信和商务合作局等5个责任单位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丹巴县发展和改革局予以通报。
对该事故的问责通报,释放了纪检监察机关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大而化之、麻痹大意、推诿扯皮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的强烈信号。四川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压紧压实属地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人员直接责任,督促各地各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具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
中山路九号转载于中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