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李崇芬李晶晶因保管不善,将献县房权证献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崇芬李晶晶
年4月14日
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献县房权证献字第00号
李崇芬李晶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GBF
献县欣苑小区号楼3单元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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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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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献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年4月14日